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支出责任,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渭南市委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渭市发〔2019〕14号)、《渭南市财政局渭南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渭财发〔2020〕283号)、《渭南市财政局渭南市市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办法》(渭财办预〔2021〕368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学校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
第三条 学校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的主体是预算归口管理部门、预算执行部门,财务部门是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职能部门。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程序规范,科学可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并依法依规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根据评价对象分类组织实施。部门自评、学校评价和财政评价各有侧重,相互衔接。
(四)绩效导向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相结合,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相关规定;
(三)教育及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计划标准等;
(四)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学校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五)预算申报书所列绩效目标、预算执行情况;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对象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等。
涉及预算管理的相关业务活动,如政府债务项目、借入资金等绩效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基本支出绩效评价,是对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学校正常运转保障程度的评价。基本支出绩效评价,纳入学校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不单独进行。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对学校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产出和效果的评价。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是对学校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总体产出和效果的评价。
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主要评价财政拨款项目,以及金额较大、对学校事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自主安排项目;同时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对学校整体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对于实施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对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成果和效果的概括性描述,分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两个部分。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一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或预算执行部门在申报年度预算时设定。
各二级学院(部门)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后的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绩效目标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学校财经委员会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或学校财经委员会应要求报送部门及时修改、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程序为:
(一)预算执行部门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预算执行部门按照要求设定支出绩效目标,随同本部门预算需求提交预算归口管理部门。
(二)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复核绩效目标。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复核、汇总归口管理经费的绩效目标后,按要求设定本归口管理部门支出绩效目标,提交学校财经委员会审核。
(三)学校审核绩效目标。学校财经委员会在审核、汇总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后,按要求设定学校的项目支出和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随年度预算一并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财政主管部门核批。
第十四条 对于绩效目标应主要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必须具有定量性和可测量性。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相关性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主要是针对投入和过程设置的指标,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经费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情况等。
(二)个性指标主要针对产出和效益设置的指标,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评价对象。按照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或预算执行部门及项目的特点设定,在绩效指标选取时,应体现部门或者项目的特点、特征值。
共性指标根据市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预算执行部门或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绩效评价指标的权重由各预算执行部门或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应在评价方案中明确。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达标标准,是指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办学条件达标指标数据等;
(四)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或基本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综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地区和不同高校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经济适用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综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按照责任主体分二级学院(部门)绩效自评、学校综合评价、上级主管部门评价。
绩效自评,指预算执行完毕后,各二级学院(部门)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指标,对预算执行实际绩效情况进行自评,评价绩效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学校综合评价,指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和实际需要,对相关预算执行部门或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的预算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以及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对学校整体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上级主管部门评价指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预算执行开展的专项绩效评价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学校对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支出或重大项目支出、整体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六)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七)与被评价二级学院(部门)交换意见;
(八)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九)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十)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在对本部门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和学校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计划财务处会同预算执行部门、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编写学校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应当按要求向计划财务处或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计划财务处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部门绩效考核以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根据情况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预算支出。
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视情况给予组织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随同部门决算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部门(单位)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部门及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将所负责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二级学院(部门)年度工作的必要公开事项,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