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陕财事〔1981〕34号)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的通知》(渭职院发〔2016〕4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探亲规定》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而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二条 探亲的地点,以所探亲属户口所在地为准。探望父母时,如父母不在一地而去两地探望的,按路程远的一地报销往返路费。
第三条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学徒、见习生转正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年度享受。
第四条 凡在学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陕西省以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五条 探亲假的时间安排。教职工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六条 探亲假次数。已婚教职工每年一次探亲假,每次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探亲假,每次20天。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教职工,每四年一次探亲假,每次20天。
第七条 探亲路费按照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陕财事〔1981〕34号)执行。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八条 探亲路费按照渭南市高新区与探亲地最短路程普通列车的硬席座位费用报销。无普通列车乘高铁、动车的按二等座票价的70%报销。年满五十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卧费。乘轮船的,报三等舱位费。乘飞机的参照火车费用报销。
第九条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凭票据报销。长途汽车费凭机打车票报销,无机打车票的按交管部门核定的长途汽车费标准报销相应金额的定额发票。乘坐出租车费用由职工自理。
第十条 报销探亲路费的教职工,事前办理《教职工探亲假审批单》,经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组织人事处审签,作为探亲路费审批报销附件。
第十一条 探亲假相关事宜按照《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的通知》(渭职院发〔2016〕46号)执行,探亲路费报销事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