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

陕西省教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计划财务处时间:2014-06-18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指预算管理、各种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其主要任务是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妥善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节约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制度,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加强财务监督、检查、预测、调控,充分有效地利用单位各项资产运营,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 教育事业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设置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独立职能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工作人员。单位内部各部门,单位一切经济活动的资金运筹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根据实际设置二级财务机构,须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教育事业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方针,挖掘潜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事业计划任务,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的原则,编制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  预算编制程序。每年年末,教育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单位的事业计划,编制下年度预算方案,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核定、下达预算指标。财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有关要求,编制正式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预算编制要求。教育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时,
应考虑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年度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收入预算应科学合理,支出预算要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并留有预备费。    
    第七条  预算执行。教育事业单位预算经核准后,即成为执行的依据。除单位任务、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国家政策、结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按预程序修订外,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  决算的编制。教育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应认真总结、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决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教育事业单位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单位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合法地组织收入。主要包括办学收入、产业收入、科研服务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  教育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凡使用单位的技术成果、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和水电通讯设备及其它资源,应经过有关部门评估、评价,向单位缴纳使用、占用费。
    第十一条  收入的分配。组织收入在扣除成本、缴纳税费后,所得纯收入根据收益分配管理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教育事业单位安排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合理界定财政供给的范围,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严格审批手续,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办理支出。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做到少投入、多产出,保证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教育事业单位在开展教学、科研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发生的支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但确属必要的开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也可在正常支出中列支。教育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在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对已批准的预算中的具体支出项目及数额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是财政或主管部门拨给单位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的资金。专项经费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单位要保证专款专用,并按要求向财政和主管部门报送其使用情况,接受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学校应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增收节支,对确在节约开支方面作出成绩者,应给予奖励。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是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具体表现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国有资产管理按《陕西省教育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应从保证国家财产完好和安全的角度出发,加强对校办产业、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明确的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的变相转移、侵占和流失,力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除认购国家债券外,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兴办产业、对外投资的货币投入必须使用自有资金,非货币投入包括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经过合理评估、评价,正确反映其价值。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十八条  负债是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金、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帐款、应交税费等。要加强对负债的管理,举债要适度,向国内金融机构申请债款需充分论证;向国外举债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教育事业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代管经费为校办产业和其它单位的借贷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单位以集资形式筹集事业所需资金,要按国家的政策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教育事业单位要采用现代化的科学管理办法,完整、准确、及时地处理、分析和反馈会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学校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核算和效益分析体系,做到直接费用正确归属,间接费用合理分摊,准确核算人才培养成本,使会计核算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各级经济责任人的变动,要建立工作报告和离任审计制度。各级财会人员调动或变动工作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办法进行补充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单位。中央在陕教育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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