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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计划财务处时间:2014-06-18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和指导全省的会计从业独立核算管理工作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颁发。
    第四条  省级直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省委、省政府直属且无下属机构的单位,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第五条  中央、外地驻陕单位(铁路系统和部队系统除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以及个体、民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无主管理部门的单位的会计从业独立核算管理由属地财政部门负责。
    临时聘用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一律视同现聘用单位的职工,分别按上述规定,由相应财政部门负责。
    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流动人员,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下同)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类专业主要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
    第八条  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基本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独立核算考试取得。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九条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所在单位归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填(涂)写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卡),出示身份证及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证件(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通知单原件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或珠算(5级)鉴定证书)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并提供以上证件复印件,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地(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申请人资料审核合格后,留下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需留下原件)后,按统一格式编制汇总表和汇总软盘,专函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制作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各地市财政局和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应于每年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独立核算证发放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律、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5级)。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各地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4月份报名,10月份全省统一考试。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工作;
   (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考试用书;
   (二)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考试纪律;
   (三)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管理办法;
   (四)组织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五)具体负责省级考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报告、考试实施、阅卷及其他各项考务工作。
    地市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组织报名、考点考场设置、考试实施、考试阅卷及其他各项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计从业独立核算考试人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考前培训单位的资质认定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凡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其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实务三门科目成绩必须同时合格,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成绩合格单自考试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持成绩合格单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原件或珠算(5级)鉴定证书原件,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到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成绩合格单自行作废。

第五章  会计从业独立核算证书的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独立核算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格式,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管理部门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库,并分类建立业务档案。省财政厅建立全省会计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勤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起30日内,凭聘用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手续,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经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携带上述材料到工作单位所在的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持证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但仍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手续和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在同一个管理部门范围内的不同单位间变动,应在到新单位工作之日起的30日内,凭新工作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注册登记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手续,填写《会计从业独立核算变更登记表》。经原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申请人携带上述所有材料到新工作单位所在的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持证人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暂不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凭有关证明材料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注册登记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经原注册登记的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携带上述所有材料到户口或居住所在地管理部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并由户口或居住于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单位因岗位变动暂不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到原注册登记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仍由原注册登记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调往本省以外单位工作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注册登记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调转手续,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经原注册登记的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往新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有非本省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省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在到新单位工作之日起的30日内,凭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签发日或最后一次年检通过日至申请重新注册登记日的2年内)和原注册登记的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到有关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中国境外人员(以下简称外籍人员)在我省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超过12个月(不含12个月),又符合领证条件原件(另附证的中文译文及有关法定部门的公证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直接到单位所在地地(市)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上述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独编号、建立档案并实行每年审检一次的管理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或者职务等发生变更,应当持有效证明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发生变更30日内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管理部门在办理前款所规定的有关手续时,均应在《陕西省会计人员信息库》中对申请人变动情况作相应变更记载。会计人员的从业档案,应及时记载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学历、职称变动情况,接受年检监督检查等情况。

第六章  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由各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不少于24课时。其中具有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规定课时接受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安排好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前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考核合格的,接受会计类专业学历成人教育的,均可免去一定期限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原则上2年进行一次(因会计管理工作需要的特别年检除外),一般安排在双年份的上半年。
    第二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务变更情况;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情况;
   (四)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第三十条  参加年检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内容和要求,由本人逐项如实申报,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逐级审核,报送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情况汇总表》由省财政厅统一设计格式,各级管理部门印制。
第三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应当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通过年检;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者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不予通过年检。年检当年申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可免于审检。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对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虽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未参加或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欺骗手续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独立核算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告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或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后,应将处理情况在《陕西省会计人员信息库》和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中予以记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将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或自行失效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中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上登载申明作废,经管理部门查实后,予以补发。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被吊销或自行失效的证书,不予补发。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陕西省财政厅1997年发布的《陕西省会计证管理办法》以及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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