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职院发〔20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活动风险,减少经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院利益。
第四条 学院的经济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范围
第五条 学院的经济合同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合同;
(二)实训实验室建设合同;
(三)维修、安装、装饰、绿化施工建设工程合同;
(四)各类物资(含材料、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等)采购合同;
(五)经营、服务承包合同;
(六)学院资产和门面房出租、出售、资产转让及无形资产使用合同;
(七)联合办学、咨询服务合同;
(八)科研成果及技术的开发与转让合同;
(九)银行贷款及其他方式融资合同;
(十)其它经济合同。
第六条 以学院为主体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其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万元的,均需签订经济合同;2万元以下的重要经济事项,也需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七条 经济合同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质量要求;
(四)价款(或报酬)计价方式和付款方式;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验收标准与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与日期。
第八条 学院的经济合同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审核
第九条 学院对经济合同实行会签审批制度。参与审核会签的部门和人员一般有:合同项目承办部门、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处、分管院长、院长。
重大经济合同还应请法律专家对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条 经济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对方主体的合法性及资信情况;
(二)审核经济合同约定的经济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三)审核经济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
(四)审核经济合同是否存在有损学院经济利益或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是否有效地保护了学院的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
(五)审核经济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概念是否准确。
第十一条 参与审核会签的部门,除全面审核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外,还要重点审核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条款与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其项目承办部门必须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结果;
(三)中标单位(或经济合同的另一方)的资质、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反映经济合同洽谈过程、结论轨迹的书面文件,包括洽谈纪要、会议决定、领导批示等。
第五章 经济合同审核会签的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部门代表或其他相关人员,在与外单位洽谈、签订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积极维护学院利益。
第十四条 对规定审核会签的经济合同,项目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送审。因报送不及时引起合同履行障碍或影响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审核会签部门及相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合同质量,自收到送审的合同文本与资料之日起,于3天内完成审核会签工作。因审签拖延影响合同履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审核会签人员,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其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牟取私利。参与审核会签的部门,要对合同中所涉本部门职能方面的内容与条款进行严格把关。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文本经审核会签后,方可正式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学院党政办公室办理经济合同签章时,须办理登记手续并查验《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运行审批单》。
第十八条 以学院为主体的经济合同,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渭南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院经济合同所涉及的经济事项,均以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为独立民事主体,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签订以后,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修改、变更、废止。如因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或废止的,应按本办法重新履行合同审签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后的经济合同,是计划财务处支付其相关款项的必要依据。未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的经济合同,计划财务处不得支付相应款项。
履行经济合同时,涉及到收入的,其收入全额缴计划财务处;涉及支出的,计划财务处对其资金的支付,应按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办理,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方式。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学院应持有三份:一份留存项目承办部门作为项目执行的依据;一份送计划财务处作为办理收、付款结算的依据;一份连同《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运行审批单》一并送交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存档(另有规定的按规定份数)。
第二十三条 经济合同按照“分工管理、各负其职、谁签定谁负责”的原则实行。
第二十四条 经济合同作为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按规定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五条 经济合同履行完毕,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及时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并移交学院档案室保管,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
第二十六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在被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代表学院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人不得将代理事项擅自委托他人代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或在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审查不严,造成学院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行政与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合同项目,需要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协商议标时,其招标文件在发出前,也要比照经济合同审核会签方式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