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职院发〔2012〕9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学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健全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 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各部门、二级学院的财务收支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学院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
(四)国家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
(六)基建和修缮资金的使用;
(七)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八)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九)学院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我院与校外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七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按时向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资料。
第八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资料;检查有关会计电子数据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和列席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学院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第九条 学院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学院的具体工作安排,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后,报送院长。
(四)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院领导提出申诉。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特别审计事项,报经院长批准,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