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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协议)运行有关事项的规定

作者:计划财务处时间:2014-06-18点击数:

为了加强对学院经济合同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履行合同责任,便于经济合同的整理和归档保存,现就学院经济合同(协议)运行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经济合同的分类

根据经济合同内容,将学院的经济合同分为:基本建设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维修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融资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等。

(一)基本建设合同:包括新校区基本建设的各类合同,按基本建设投资的类别分为建筑安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待摊费用合同和其他建设合同,其编码分别为JJJA、JJSB、JJDT和JJQT。

(二)物资采购合同:包括固定资产(含办公用品)采购、维修、维护等合同。编码为WZ。

(三)维修合同:包括房屋修缮、设备维护等合同。编码为WX。

(四)联合办学协作合同:包括成人学历教育、联合办学、等级考试、职业技术鉴定、技术科技协作、其他培训等合同。编码为LB。

(五)劳务合同:包括有关劳务、实习指导合同。编码为LW。

(六)租赁合同:包括对学院各项资产进行租赁的经济合同。编码为ZL。

(七)融资合同:包括借款、投资及其相关合同。编码为RZ。

(八)其他经济合同:包括不能归入以上类别的各种经济合同。编码为QT。

二、经济合同的编号规则

所有经济合同都要按统一规则进行分类并连续编号。合同编号置于合同封面(首页)右上角。

各类经济合同均按四级编码进行编号,由计划财务处在对其进行审核时统一编制。编号顺序为:合同类别编号—部门编号—签订年份—合同顺序编号,各级编码之间用“—”连接。

如: JJJA———JJC———2012———009

合同类别   部门     年份     合同顺序号

基建建安  基建处   2012年     第9号

各级编码规则如下:

(一)一级编码:合同类别编号,根据经济合同的类别名称进行编码,编号代码为两个至四个大写拼音字母。

(二)二级编码:部门编号,根据学院各部门、二级学院的名称进行编码。编号代码为两个至四个大写拼音字母。

各部门、二级学院的编码为:

党政办公室DZB    纪检监察处JJJC    组织人事处RSC

宣传统战部XCB    工会GH    学生处XSC    保卫处BWC

教务处JWC    计划财务处JCC    招生就业处ZJC

图书馆TSG    教育研究室JYS    后勤服务集团HQJT

基建处JJC    基础课部JCB    思政课部SZB

护理学院HLY     医学院YXY    经济管理学院JGY

机电工程学院JDY    农学院NXY    师范学院SFY

建筑工程学院JZY    继续教育学院JJY

(三)三级编码:年份编号,按合同签约年份进行编码,编号代码为年份的四位阿拉伯数字。

(四)四级编码:合同顺序编号,根据合同签订先后顺序编流水码,编号代码为三位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编起。

(五)补充协议的处理:补充协议是指对合同的补充、变更、解除等而设立的协议,在与主合同公用一个编号的前提下,根据补充协议的签订顺序在流水号后用括号以一位阿拉伯数字标识。如:流水号为15的合同的第一份补充协议的编号为“……15(1)”。

(六)对合同编号另有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编号。

三、经济合同的管理与归档

(一)严格按照《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渭职院发〔2012〕4号)的规定,加强经济合同会签运行管理。

(二)新签订的经济合同,合同运行审批手续办理完结后,由项目承办部门送计划财务处编号备案,并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签字后,交党政办公室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三)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学院应持有三份:一份留项目承办部门作为项目执行的依据;一份交计划财务处作为办理收、付款结算的依据;一份连同《经济合同运行审批单》一并送交党政办公室存档(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由计划财务处保管的经济合同按年度装订成册,合同执行完毕后,与财务会计资料一并交学院档案室保管。

(五)各部门、二级学院在本规定印发之前已签订且仍继续有效的经济合同,统一到计划财务处进行登记备案。

四、经济合同的履行

(一)加强对履行经济合同前期、中期、后期的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要对合同履行全程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对方严格履行经济合同。经办人应将对方履行经济合同情况做出书面记录,一并作为合同资料保存。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项目管理部门发生变更或移交,原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及相关资料随项目一并移交给接管部门,由接管部门继续按合同履行,原承办部门给予配合。

(三)合同履行完毕后,由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计划财务处方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学院每年对经济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核查,对合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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