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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作者:计划财务处时间:2014-06-18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遵循依法审计,尊重事实,保证质量,客观公正和提高效益的原则。通过对学院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分析评价和建议,不断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学院成立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总会计师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经济责任审计可采取自审或委托审计等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门负责人,是指学院各二级学院、部门负有经济管理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被审计人。被审计人在任职期内,任职届满或调动、免职、辞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先离任后审计。未经审计而离开现职岗位的被审计人,不得免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院内审机构依法依规对被审计人任职期内所在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其它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费预算收支执行和管理情况。

(二)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及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全、使用、管理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情况。

(六)被审计人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和业绩情况。

(七)被审计人遵守国家、学院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内审机构根据上级部署或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学院领导指定的审计任务,制定审计方案。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人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三)内审机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盘查实物,外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事项作出综合分析。审计终结,写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人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内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内审机构复查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不作修改的,应写明原因,并与审计报告(修改稿)、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院长审定。

(六)内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定稿),报送提出审计的部门或领导,并抄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报告或者审计意见书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写进干部考察材料,归入干部档案。

第八条 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内部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内部审计,必须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依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内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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