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开支报销管理办法(修订稿)

作者:时间:2023-09-28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差旅费报销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等文件,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行〔2015〕80号)、参照渭南市财政局《渭南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渭财发〔2014〕170号)、《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渭财发〔2018〕283号)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部门教职工的各类差旅费支出。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教职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临渭区、高新区、华州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学院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出差前须按规定办理出差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依据。各部门应该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五条 差旅费开支要本着业务必需、预算控制、从严审批、厉行节约、超额自负的原则执行。学校对差旅费实行总额控制,各部门严格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原则上在其部门限额范围内合理安排,节约使用,超额不报。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席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学校主要领导(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动车一等座、高铁一等座)或轮船二等舱。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的,应事前在《出差审批单》列明,并报经相关负责人签批“同意乘机”方可按机票费用办理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当次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含机场轻轨)费用、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3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 5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可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购买交通意外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或由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附相关缘由说明并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凭据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等费用票据。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赴外省市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1)。

学院教职工赴省内及市辖各县市出差,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2)。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入住。学校主要领导(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数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单间或标准间,其住宿费按职务级别对应出差目的地标准限额以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天数或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交通费要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院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应扣除通知规定的早到和迟返天数),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时间在5小时以内的,定点到机场、车站、单位等接送专家、领导的,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60%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赴外省市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1)。

学院教职工赴省内及市辖各县市出差,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发布的市(县、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2)。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伙食费自行交纳。若出差期间,由对方单位安排用餐的,仅发放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应扣除通知规定的早到和迟返天数),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市辖各县市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出差期间一律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租车费

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按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相同费用标准给予城市间交通费补助。因集体公务活动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应事先办理租用车辆审批手续,从具有汽车租赁资质且能提供正式发票的公司进行租赁,并明确安全责任。租车所有的费用,全部包含在租赁费中,不得在租赁费以外报销油费、过路(桥)费、保险费、维修费等其他费用。

出差人员租车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凭证要符合开支报销管理中关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应提供会议、培训文件。

差旅费报销单中出差事由、起止日期、费用明细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要填列清楚;票据要按照次序整理,粘贴平整,便于查验。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填写公务卡开支报销单,与差费单一同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按住宿费限额标准安排住宿,凭有效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及出差时间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超支部分自理。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各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财务报销有关规定审批差旅开支,厉行节约,超出预算部分自理。计划财务处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实行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包干后,不再报销外地出租车票。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学院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议、培训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工公派外出参加各类短期培训、学习、进修、业务交流且有书面通知明确规定食宿自理的,报销差旅费时伙食补助分段计算:学习期在10天以内的按出差标准给予补助;学习期10天以上的,从第11天起按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住宿应安排在培训文件规定的招待所、宾馆,且符合住宿人职务级别对应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不得报销与培训、学习无关的其他费用。

短期培训、学习、进修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在途期间市内交通费。主办单位收取费用包括伙食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学校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学历学位教育、外出学习培训,按学院规定差旅费自理的,不报销差旅费。其他外出学习培训、实习实训活动,按学院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报销标准控制在本办法限额以内。

第三十一条 领队教师接送学生实习和实习检查等出差,原则上关中地区当天返回,陕南、陕北地区在两天内往返,省外地区在三天内往返,出差期间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参加职业技能竞赛、体育技能比赛领队教师出差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在途期间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因寒暑假不在学院等原因导致始发地不在学院,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从渭南至出差目的地按照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从渭南至出差目的地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发放。

第三十四条 火车票、飞机票丢失的,需提供订票信息、结算凭据截图等或由购票处、火车站、机场开具相关证明,经派出职能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进行报销;住宿费、会议费及培训费等发票丢失的,需提供经开票单位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发票复印件,经派出职能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进行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应为党政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参加的会议;不得审批参加各类商业性质、非政府组织举办和领导的协会通知的会议及有关活动。参加会议、培训需严格控制参加人数及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学院教职工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不规范单据有权要求经办人予以完善,对拒不完善的、使用虚假票据或违反规定的事项有权予以拒绝。

杜绝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事项的发生,把差旅费支出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事项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出差期间,一般不得绕道办理个人事项,确有需要须事先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办理个人事项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发生的开支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外单位、企业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学院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管理实行问责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二级学院、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报销票据不真实、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差旅费实行一事一审批,一事一报销,不得多事并入一次报销。出差人员出差事前须按规定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差相关事宜,差旅费报销按学院开支报销审批程序办理(出差审批单见附表3)。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校级领导出差,分别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二)各部门负责人(含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出差,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出差,根据出差业务性质,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

(三)各部门副职领导出差由部门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各二级学院副职领导出差,由二级学院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根据出差业务性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职业技能竞赛、体育技能比赛出差,须持上级或主办单位文件及开支预算,由所属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课题研究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属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六)科研、学术交流、教研、专业调研、教材编撰、实习实训等出差由本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根据出差业务性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七)公派外出参加各类短期培训、学习、进修、业务交流出差,由所属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八)教职工一般出差,由本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根据出差业务性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九)研学、集体活动等出差,由本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

对出差人数较多、出差时间较长、差旅费用较大的事项,出差审批人事先应按管理权限向学院领导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安排学院教职工外出。

第四十二条 教研、科研项目等专项经费列支的差旅费,也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实施,原《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开支报销管理办法》(渭职院发〔2014〕49号)、《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开支报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渭职院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渭南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胜利大街西段科教园区     邮编:71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