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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财务预决算实施办法

作者:计划财务处时间:2014-03-25点击数: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预、决算管理,促进我院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院财务制度》、《高等学院会计制度(试行)》及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依法实行财务预算、决算管理。

财务预算是年初编制的学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合理配置资源、实施有效管理、规避财务风险的重要形式。财务决算是年终对学院预算经费执行情况的分析与总结。

第二条 学院预、决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学院预、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国家政策法规,职业教育发展状况、办学规模及学院发展规划、重点工作任务,上年度决算数据及各职能部门为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而申报的经费计划等。

第四条 编制预算的目的是有计划地筹集和使用资金,控制不合理的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最大限度的满足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及建设发展需要。

第五条 学院预、决算按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编制一次。月度财务报表,作为考核月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及时报送学院有关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学院预算编制由预算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预算年度工作任务申报;财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初步方案;财经委员会对学院预算草案进行审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对预算方案进行审议、审定。教代会(职代会)根据会议安排,听取学院年度预算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院长对学院预、决算管理工作负责,各分管领导在其分管业务范围内负有管理责任,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预、决算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及预、决算执行情况负有主要责任,并对院长负责。

第九条 学院财经委员会由院长负责召集,总会计师及其它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相关专家参与,负责审议学院预、决算方案,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财务预、决算编制、实施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院预、决算和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财经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学院的各类预、决算项目的内容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资金活动的特点界定。

第十二条 学院的各项资金(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预算分为财政部门预算和院内预算。其中:财政部门预算指由市财政局核定的学院财务收支预算;院内预算指学院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内部收支预算,包括学院运行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

2.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入;

3.学院经营收入(含培训费、多种经营等收入);

4.其他收入:(含社会捐赠、利息等收入)。

第十六条 学院预算支出分为:

1.人员经费支出(含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社保费、临聘工资等);

2.公用经费支出(含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交通费、水电暖、维修费、会议费、接待费等);

3.教学及学科建设经费支出(含教学、科研支出);

4.学院发展和建设经费支出(含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事业性项目购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5.职工福利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院内预算实行项目经费零基预算与运行经费结余留用相结合的编制方法。

第十八条 院内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程序。

“一上”由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预算要求和编制格式报送相关计划和预算建议数。

“一下”计划财务处审核各二级学院、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根据学院财力,综合平衡,编制院级预算草案,向各二级学院、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二上”各二级学院、部门核对预算控制数,细化收支项目,上报预算方案。

“二下”经学院财经委员会审查、院长办公会、教代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正式下达院内预算。

第十九条 学院在编制总预算时,按事业收入预算的5-10%设立机动经费,并作为预算调整的经费来源。主要是解决在执行预算时难以预见的急需开支、特殊开支。

学院的机动经费,按本办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整和使用,年终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对机动经费使用情况作专门说明。

第二十条 上报市财政局的财政部门预算,按照上级部门和市财政局的要求口径填报。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新预算未批准之前,计划财务处可根据上年度同期预算支出数安排支出,待当年预算批准后,及时向各二级学院、部门书面下达经费包干指标,并严格按预算指标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方案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变更,各二级学院、部门须按照下达的支出项目、预算指标实施业务活动,开支事项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也不得随意审批办理无预算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应交学院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不得截留、拖欠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依照国家财经法规,建立完善预算控制制度,及时收取预算收入,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杜绝违纪的各项预算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计划财务处每半年向各二级学院、部门通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预算调整是在预算年度内,上级政策调整、学院事业有重大变化等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要对原定预算作必要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支出须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减少收入应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总额调整是指学院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予以调整;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预算进行局部调整,包括调整预算明细、动用机动经费等。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需要调整预算时应阐明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按规定程序审议批准后方能调整执行。计划财务处应根据调整后的预算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书面通知有关单位,监督其预算资金的追加、减少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预算总额因特殊原因(如学院收入支出有较大变化、重大项目调整、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临时性支出等)需要调整,且超过机动经费预算总额的,由计划财务处提出初步调整方案,按预算管理审批程序确定。

第三十条 预算局部调整支出从本单位预算经费或学院机动经费中列支,并按下列程序与原则调整或追加预算。

1.提出追加预算申请。预算单位提出调整追加预算的原因、依据和初步方案报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初审。财务部门对追加预算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报业务主管领导。

3.业务主管领导审查。根据业务归口的原则,对追加预算的申请,报业务分管领导对追加预算的原因、项目、金额等进行审查。

4.总会计师审核。对业务分管领导提出的意见,交总会计师审核,并确定预算调整方案。

5.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按下列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调整经费预算总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院长审定,在10—30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审定,在30万元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部门争取资金和上级追加的专项经费(如项目建设经费、人员经费等),根据资金性质、到账时间,由计划财务处会同业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主管领导及总会计师审核、院长批准,随时追加预算经费,年终在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章  决算编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财务决算分为对外报送的财政部门决算和对内报送的院内决算,与学院财务预算相对应。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决算编制。每年末,计划财务处应按照国家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市财政局编制和报送年度部门决算报告。

院内决算编制。在预算年度终了时,计划财务处根据本年度学院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数据,编制年度院内决算,向财经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报告。教代会(职代会)根据会议安排,听取学院年度决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务决算编制原则是“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年终决算时,要如实反映当年收入、支出和结余状况。对于当年收入不能抵支的部分支出,要反映和体现在决算报告中,避免由此形成的决算不实现象。

第三十五条 财务决算是学院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经营成果的最终反映,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预决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院财务预、决算实行事先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内部牵制的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权责统一制度。各职能部门建立岗位责任制,分清权利、义务和职责,做到机构健全,设置合理,权责统一协调。

(二)相互制约制度。每一项经济业务办理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账、款、物相互独立分管。

 (三)核对制度。不同来源资料进行核对,保证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四)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制度。每项经济业务必须有真实、完整、可靠、正确的原始记录。

(五)分析制度。事前计划周密,事中控制到位,事后分析全面。

(六)纠偏制度。对于预算执行中的偏差,必须坚决纠正、决不姑息。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制度,半年和年终由计划财务处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执行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向学院领导报告,必要时可向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根据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对各二级学院、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审计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1.是否按细化的预算金额执行,有无突破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

2.是否按细化的预算项目执行,有无突破下达的预算控制的具体项目;

3.是否按工作进度和具体用途执行,有无自行改变预算确定的资金用途;

4.是否遵守上级部门及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无违反财经制度的现象。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检查、审计,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还应会同相关单位对预算执行与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八章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各二级学院、部门使用学院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由各预算单位和相关部门分别或共同设定。绩效目标应编入本单位年度预算,按照学院预算编制程序审核。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及其实现程度,预算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第四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体是各二级学院、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各预算管理部门(单位)应按照学院的规定及要求制订绩效目标,对本单位的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及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二级学院、部门和项目,对其以后年度申报的同类预算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决策不科学、管理混乱、绩效水平低下甚至产生负面影响的二级学院、部门和项目,在编制本单位预算或制定项目资金计划时对同类支出给予必要的控制。

绩效评价结果列入各二级学院、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评价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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