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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开支报销暂行规定

作者:计划财务处时间:2014-03-25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市财政局渭财发[2008]316号文件“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批准后可乘坐单程飞机经济舱,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按到出差目的地直线单程车船票价报销,超出部分自负。

(二)院党政主要领导到省外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

(三)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 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正副厅级、教授、职务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席(软座、软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的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区域

级别

省  外

省  内

市辖各县

正副厅级、教授及

相当职务人员

300元/人天

260元/人天

180元/人天

正副处级、副教授

及相当职务人员

180元/人天

150元/人天

100元/人天

其余人员

150元/人天

130元/人天

90元/人天

(二)工作人员出差其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限额标准两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市辖各县(不含临渭区和高新区)20元。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临渭区和高新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补助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伙食费,回学院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伙食补助标准范围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三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20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市辖各县(不含临渭区和高新区)10元。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凡已交纳会议费或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方按会议费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含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回学院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学院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单位挂职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回院报销。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一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能保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16岁以下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返院后,应在15天内到计财处清理报销差旅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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