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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计划财务处时间:2014-06-09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阶段教育,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收费指学院按规定向在校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等。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学生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程序确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负责学生收费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后勤服务集团和各系部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学生收费工作。负责学生收费的协调配合工作;负责收费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学生自觉及时缴费;负责学生欠费的督促催缴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按照渭南市物价局核准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确定学生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开具陕西省财政厅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代办费收据,并加盖渭南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第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以学院名义在校外联合办学,按其签订“协议”规定比例取得的分成收入和管理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

第八条 学院收费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将学费、住宿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无故截留使用。

第九条 学院对留(降)级学生及休学后复学学生,按其所在新年级(班)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 每个学年开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学生缴清各项费用后,凭缴费票据到所在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缴费或者未缴清学年费用且未办理缓缴费审批手续者,所在系部一律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一次缴清费用时,须由本人填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贫困学生缓缴费申请书》,约定缓缴金额、时间,由所在系部负责人签字,报学生处审核登记,经主管领导批准,到计划财务处备案交付约定应缴款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处和各系部要认真核实缓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缓缴金额和时间,原则上学生住宿费和各项代办费不能缓缴,缓缴人数应控制在系部学生人数的5%以内,缓缴期限不能超过当年年底。

第十三条 学生处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部门,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向学生处申请办理助学贷款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处负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费注册的学生从纪律和管理方面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欠费学生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应及时交纳本人所欠的费用。

第十六条 毕业学生有欠费时,教务处暂缓发给毕业证和相关证书。

第十七条 欠费毕业生离校前,必须和学院签订“缴费协议书”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和计划财务处各一份),约定缴费时间,并以本人毕业证和相关证书作质保。欠费毕业生凭“缴费协议书”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和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后,教务处根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欠费毕业生名单,将欠费学生的毕业证和相关证书造册登记并妥善保管。已毕业离校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缴清所欠学费、住宿费后方可抽取“协议书”,凭缴费票据和有财务经办人签字的“协议书”到学院教务处领取毕业证和相关证书。

第十九条 教务处应在每学期开始一周内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文件及学籍变动的学生名单,招生就业处在新生入学报到通知发送三日前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新生信息。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在每学年开学集中收费后及时通过网络向各系部发布欠费学生名单。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负责做好学生按规定缴费的思想工作,帮助学生提高缴费意识和诚信意识;负责在每学年开学集中收费之后,将欠费情况当面通知欠费学生本人,并督促学生及时向学院缴纳所欠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至第二学期一个月以内自动申请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应缴学费和住宿费的10%、30%、50%、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不再退费。未缴费者应按规定缴清所欠费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缴清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出具书面报告,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计划财务处根据审批意见办理收费和欠费核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参照第二十二条办理退费事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纪而被学院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一律不退还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将学生收费工作列为对系部及相关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学院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对各系部学生收费情况进行通报,每学年末按照学费、住宿费收缴率对系部收费工作进行奖惩。学费、住宿费的收缴率计算办法为:(实收学费+住宿费∕应收学费+住宿费)×100%。学院学费、住宿费基准收缴率为90%,仅有新生收费任务的系部学费、住宿费基准收缴率为95%。对收缴率高于学院年平均收缴率且高于基准收缴率的系部相关人员予以适当奖励;对于收缴率低于学院年平均收缴率且未达到基准收缴率的系部进行适当处罚,罚金从系部预算经费中扣除。奖罚金额按照系部收费收缴率的高低和实际收(欠)费金额综合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根据本部门相关人员在收费工作的成绩,合理核算辅导员和工作人员的奖金,并做好奖金发放工作(奖金在学院人员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从学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高职6%、中职5%)提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转入学院济困助学资金专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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