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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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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3-25 16:17 计划财务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中、省驻渭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房职工和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问题,严禁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性、投资性购房。

二、从严掌握公积金缴存职工改善性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查询共同借款申请人征信记录、面谈、实地调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信息证明等方式对借款人购买的住房性质进行认定,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核、审定和发放工作。同时,要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解决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房职工和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自住住房问题,是我市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房屋信息登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如实为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出具名下现有房屋信息的详细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证明,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市房屋信息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县两级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政策落实。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凡具备条件的,必须实行以借款人(或配偶)的工资卡(含津补贴卡)账户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的扣款账户。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借款人的约定,及时足额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划还款资金,按时提供借款人月还款信息,当借款人工资卡账户发生变化时,新的工资卡发放银行应在接到扣划还款信息后,按时从借款人工资卡(含津补贴卡)扣划还款资金,并及时划转至原委托银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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