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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须知
2017-11-13 16:47  

1.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如果在异地生育,其相关待遇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

 2.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财政全额供养的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4%缴纳;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生育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其基本费率为0.8%。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连续三年的收支比在50%以下的,费率由0.8%下调至0.4%,用人单位三年内支收比在150%以上的,费率由0.8%上调至1.2%。用人单位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拖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经办机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和利息,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职工平均高于上半年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上半年社会工资300%作为该单位的缴纳基数。不足上年社会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社平工资60%作为该单位的缴纳基数。

 3.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剩余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改为生育津贴,按照本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计发。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娩医疗费、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分别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实行定额结算。享受了合疗等其他国家政策报销医疗费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具体标准为:1、顺产标准:三级医院(市级公立)2200;二级医院(县属公立)1800元;乡镇及其他卫生院320。剖腹产标准:三级医院(市级公立)5500;二级医院(县属公立)4500;乡镇及其他卫生院3700。2、产前检查费:定额500元,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3、遇有产妇在分娩或产假期间死亡的,其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计划内生育的,给参保职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 

4.下岗、失业女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失业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从失业之日起十个月内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领取下岗生活保障金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保障金与上年全市平均工资60%的差额部分,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标准支付。

 5.改制单位女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如发生改组、合并时,其生育保险关系一同划转。用人单位破产或撤销、解散的,则终止生育保险关系。对累计缴纳生育保险基金满一年以上,因企业破产或者撤销、解散等原因导致职工失业的,其失业职工从正式通知转入失业之日起十个月内生育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6.二胎应具备什么条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领取准生证的,已参加生育保险且达到最低缴费期限的,产假、生育保险待遇同第一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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