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部门概况 | 规章制度 | 服务指南 | 综合查询 | 财务公开 | 下载中心 | 通知公告 | 留言板 | 学院首页 
规章制度
 校内文件 
 部委文件 
校内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校内文件>>正文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2016-10-28 14:42  

(渭职院发〔2012〕9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学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健全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  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各部门、二级学院的财务收支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学院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

(四)国家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

(六)基建和修缮资金的使用;  

(七)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八)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九)学院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我院与校外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七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按时向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资料。

第八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资料;检查有关会计电子数据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和列席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学院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第九条  学院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学院的具体工作安排,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后,报送院长。

(四)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院领导提出申诉。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特别审计事项,报经院长批准,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计划财务处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913-2362097  技术支持:网络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