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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2016-10-28 10:58  

(渭职院发〔201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渭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为各二级学院、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办理的,由个人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的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接待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直接使用现金结算。

第四条  公务卡以学院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学院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办卡范围:持卡人应为学院在职职工。根据学院公务支出业务情况,暂时确定为院级领导,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及报销经办人1名,每人办理公务卡1张。

第八条  公务卡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计财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维护到公务卡管理系统中。

第九条  公务卡使用“62”字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每笔公务支出不得混有私人消费内容。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院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公务卡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提供及确认工作。各部门、二级学院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计财处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现有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时,计财处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卡使用范围暂定为:

(一)银行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业务(1000元以下);

(二)授权支付的会议费、培训费;

(三)差旅费、接待费。

在以上使用范围内, 原则上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业务。随着公务卡制度的完善和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将逐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对于纳入公务卡使用范围,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按照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公务卡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原则上对于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  禁止持卡人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因提现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支出,在审核报销之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办理报销时,财务人员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即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计财处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学院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要求填写“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学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原则上在公务卡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到期日的前5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公务卡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需要提前还款的特殊情况,计划财务处可及时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

涉及到差旅费补贴等需现金支付的部分可以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转入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院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人员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借款手续,经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学院后按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五章  公务卡还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中的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分别提交发卡行。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附加盖学院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代理银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七条  “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计划财务处提交代理银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二十八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计划财务处,并由财务人员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第六章 相关方面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学院发卡人员范围;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及时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持卡人变动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学院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三)负责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四)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办理公务卡人员的相关信息。

(二)负责及时办理持卡人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督促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归还欠款。

(三)负责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新增、调动、离退休等持卡人变动信息。提前通知调出、离退休等持卡人做好公务卡费用清理、结算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费用损失。

(二)因执行公务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须接受发卡行、财政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负责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调出等原因离开学院,须按有关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信用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承担自行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而可能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禁将非学院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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