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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2015-12-07 17:11  

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根据《渭南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渭政办发〔2005〕160号)、《渭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渭财发〔2015〕215号)及《渭南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的通知》(渭财发〔2015〕2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各类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关账户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各预算用款单位,而是通过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存储、支付和清算。各预算用款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适用范围为学院财政预算资金和财政代管资金。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要求

(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后,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将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主要包括指标管理、用款计划管理、支付管理等。

(三)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时,应在年度预算指标内科学、合理申报用款计划,分别按照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单位须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支出科目,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一)财政下达预算指标

市财政局将拨款按资金性质(即预算资金、非税收入资金、专项资金及财政代管资金)和支出功能分类、项目分类及预算项目等分别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预算指标形式下达给学院。

(二)学院上报用款计划

指标下达后,学院按资金性质、指标金额、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执行方式(按月均衡支付和按进度支付)申报用款计划。

(三)财政审批用款计划

学院申报用款计划→财政主管业务科室初审→国库支付科室终审,审批完毕后,支付款项由国库支付局下达到代理银行,作为学院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使用。

(四)学院办理支付

学院在财政批复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内,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发票及相关附件信息录入支付申请,并同时填写《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和《结算业务申请书》一并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二章 零余额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第五条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算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学院在代理银行开设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零余额账户对应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代管资金账户进行清算。

第七条 按照市财政局安排意见,学院在中行渭南分行开设了零余额账户,该账户为学院办理预算资金、财政代管资金结算的唯一账户。

第八条 学院零余额账户设专人管理,负责票据、印鉴的保管,负责转账、提取现金及银行对账等业务的办理。

第三章 指标管理

第九条 学院的支出指标分为预算资金指标(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财政代管资金指标(事业收入、往来款项等)。

第十条 年初预算资金指标,在市人大批准本年度政府预算之前,为保证各预算单位正常支出需要,市财政局预算科将在每年元月份下达学院一季度预算指标控制数,并将控制数通过指标系统传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待市人大批准本年度政府预算后,预算科再将部门预算指标及时传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十一条 年中调整预算资金指标,由市财政局各支出业务科室、资产管理局、收费处等在预算文件下达后及时将学院预算指标录入指标系统,预算科初审后将指标传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由国库科终审、生效;学院财政代管资金指标由国库支付局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审核并生效。

第四章 用款计划的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用款计划是指在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项目进度,按月编制的国库支付资金计划。用款计划是办理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三条 用款计划应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分别申报。学院按照用款计划,在批复的用款额度内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中基本支出部分的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逐月按照年初预算代编。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及调整预算的用款计划:由学院自行申报,市财政局各支出业务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初审,国库科终审批复并向人民银行渭南市中心支行下达清算额度,国库支付局向代理银行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其中年初部门预算中按时间进度拨付的项目支出,学院原则上应每月编报一次用款计划,于每月5日前进行申报;阶段性项目支出,学院应报市财政局支出业务科室审核批准后,一次性全额申报用款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代管资金的用款计划由学院自行申报,国库支付局审核、批复并下达。

第十七条 按市财政局要求,学院的用款计划在年度内累积滚存使用,不予跨年度使用。年终用款计划结余须在年度终了前编制调减计划,在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用款计划结余恢复为指标结余,据以办理年终结余结转申报手续。

第五章 支付业务的办理

第十八条 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十九条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办理: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为财政统发工资和政府采购支出等。

(二)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支出是指市级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包括1万元及以上的定点采购项目支出(印刷、会议培训)和批量协议采购项目支出(台式计算机、打印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以及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支出和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支出。

(三)财政直接支付应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将相关资金支出文件及资料报送国库支付局审核。批量协议采购项目支出、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支出和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支出,须提供经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核批的采购计划申请审批表、发票、合同、验收报告等;定点采购项目支出,须提供发票、结算明细清单,会议费支出须提供会议通知、会议预决算等。

(四)学院应对支付相关票据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办理

(一)财政授权支付范围为未纳入财政统发的工资支出以及未纳入政府采购支出管理的公用支出和零星支出等。

(二)市财政国库支付局根据国库科批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代理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额度,并向学院发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三)学院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当月未支用的额度年度内可累积使用。

(四)学院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通过转账、公务卡、现金等结算方式支付。

支用时,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等结算凭证。结算凭证要填制完整清楚、印鉴齐全、不得涂改。按市财政局要求,支用预算资金的,应于当日12:00之前送代理银行;支用财政代管资金的,应于当日15:00之前送代理银行。

(五)对于市级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填制公务卡报销凭证。凡纳入以下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事项,不得再使用现金结算。

1.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报刊杂志等支出。

(1)日常办公用品支出:指笔、墨、纸张、复印纸等正常办公用品。

(2)办公设备维护支出: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维修维护。

2.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等支出。差旅费中的其他支出项目具备用卡条件的,也应用公务卡支付。

(1)住宿费:指单位人员出差入住宾馆、招待所费用。

(2)旅费:指飞机票、车船票费用。

3.会议费: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4.印刷费:指零星印刷支出。

5.公务招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支出。

6.水电费: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7.交通费:指公务外出支付的交通费用。

在以上范围内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应拒绝在财务报销审批单签字。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学院总会计师同意、计划财务处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对特殊情况下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公务开支事项,办理报销时,统一将报销款汇入本人公务卡中,不再采用现金方式结算。

(六)《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金支出仅限于以下范围:

1.支付给非本单位人员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2.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一次性奖金;

3.对困难职工、病患职工的慰问支出及其他工会支出;

4.对拥军优属的慰问支出;

5.对弱势群体的慰问或救济支出;

6.对伤亡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支出;

7.对不具备办理银行卡条件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支出;

8.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补贴支出;

9.单位外出执勤人员或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误餐补助支出;

10.抢险救灾等紧急支出;

11.其他目前不能采用转账和刷卡支付方式结算的商品和劳务支出。

第六章 年终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年终,市财政局国库科注销学院年终结余的用款计划及额度,年终结余全部体现为指标结余;国库支付局、代理银行、国库或清算银行同步注销学院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

同时,学院将预算指标结余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制《预算单位年终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申报表》,将全年预算数、实际支出数、预算结余数和申请结转下年使用数审核汇总后,于次年元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支出业务科室审定。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预算资金收支业务按照《渭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渭财发〔2005〕245号) 等文件要求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财政代管资金收支业务按照《渭南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全额预算单位财政代管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渭财发〔2015〕88号)文件精神,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对账制度。计划财务处安排专人负责按期、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查询学院财政性资金的指标下达、用款计划批复、支付执行情况,定期与国库支付局、代理银行核对用款额度和实际支出数。

年终,与市财政局国库科核对学院全年预算总指标(包括年初部门预算数及年中调整预算数)等;与国库支付局核对财政代管资金指标和全年财政直接支付数额等;与代理银行核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计划财务处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要求,规范财务账目设置,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切实做好日常各项会计业务核算工作。发挥会计稽核人员事前审核职能,严格执行财务报销手续,自觉遵守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加强对往来账项的管理,对各类暂存、暂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杜绝长期挂账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院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化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

第八章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是指市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为手段,以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为基础,通过对财政资金支付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及时核查,防范和控制财政资金支付风险,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支付使用而进行的财政国库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预算支出科目、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用途、收款人信息、支付类型、预算管理类型、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方式,是利用动态监控系统,通过设置监控规则,对预算单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的以及代理银行代办支付的每一笔财政资金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并经核实后,对违规支出实时止付,对已支付违规资金要求单位退回,以达到促进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预算单位资金支付使用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

(二)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用途;

(三)是否符合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

(四)是否违规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五)是否符合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制度规定;

(六)是否按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七)是否按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使用公务卡进行资金结算;

(八)是否违规超标准划转零余额账户资金;

(九)是否超标提取现金;

(十)是否违反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依照相关法规,市财政局将对学院做出退回违规资金、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暂缓下达预算资金额度或用款计划等处理。对学院教育教学及师生生活造成影响的,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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